(2013)韩民初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何太康与任启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太康,任启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初字第00962号原告何太康,男,生于1958年4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任启明,男,生于1954年7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韩城市矿务局桑树坪矿退休职工。原告何太康诉被告任启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何太康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何太康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何太康承担。审判员 田建林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牛西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