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安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被执行人赵彬、杨洁、钱远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母玉华,副行长(主持工作)。被执行人赵彬,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江安县大井镇文化站职工,住江安县。被执行人杨洁,女,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安县。被执行人钱远松,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长宁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申请执行赵彬、杨洁、钱远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3﹥江安民初字第168号)一案中,2013年8月16日被执行人钱远松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4535元。在本院主持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彬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赵彬于2013年10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2000元,余款23180元及利息于2014年农历正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安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象桥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锦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