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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鸡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民江与被告范占增、刘合山、李东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民江,范占增,刘合山,李东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鸡民初字第640号原告赵民江,农民。被告范占增,农民。被告刘合山,农民。被告李东申,农民。原告赵民江与被告范占增、刘合山、李东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民江,被告范占增、刘合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东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民江诉称,2011年11月份原告给被告范占增所在的铸造厂送硒铁,该厂是由被告范占增、刘合山和李东申合伙经营的。每次送完硒铁,被告李东申就给原告打一个收货条,找被告范占增结账。原告送了多次硒铁。2012年4月23日原告去这个厂子要账,原告找到被告范占增,原告将原始收货条全部给了被告范占增,被告范占增以资金紧张为由没有将货款结清,从新给原告打了一张欠14983元的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范占增催要,被告范占增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硒铁款14983元。为支持其主张,原告赵民江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范占增书写的欠款条1张,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硒铁款14983元。被告范占增辩称,被告范占增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但该笔欠款是厂子的共同债务,该厂子由被告范占增、李东申和刘合山合伙经营,应当由三被告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其辩称,被告范占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收据3张,用以证明原告赵民江的欠款系合伙债务,该3张单据系原始单据,由被告范占增收回后给原告赵民江换了欠条。被告刘合山辩称,原告说的是事实,被告范占增打的欠条应该由他自己承担,因为被告范占增收回原始单据以后,他已经下过账了。对于其辩称,被告刘合山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被告李东申辩称,2011年6月份以后,由李东申与被告刘合山、范占增三人合伙搞铸造,被告刘合山与被告范占增各占股金15万元,李东申占股金10万元。到2012年6月份,李东申退股不干,股金没有了,由自己承担外债7万元,其他外债不再承担。对于其辩称,被告李东申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范占增、刘合山和李东申三人自2011年9月份开始合伙经营铸造厂。其中被告范占增与被告刘合山各出资15万元,被告李东申出资10万元。在其三人合伙经营铸造厂期间,原告赵民江多次向该厂供应硒铁,货款未完全结算。2012年4月23日,原告赵民江到该厂结算货款,时任出纳的被告范占增将原告赵民江的原始收据收回后,为原告赵民江打下一张总欠款条,欠款14983元。后经原告赵民江多次找被告范占增催要,被告范占增以该笔债务系合伙债务为由不予偿还。为此,原告赵民江将被告范占增诉至本院,请求由其偿还原告赵民江硒铁款14983元。在审理过程中,应被告范占增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刘合山、李东申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以上案件事实,亦由本案的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范占增、刘合山和李东申合伙经营铸造厂,形成个人合伙关系。三被告在合伙经营期间购买原告赵民江的硒铁,欠款14983元未付,有被告范占增所打的欠款条予以证实,应认定为三被告的合伙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对于原告赵民江的债务,应由三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之间的内部合伙债务未分清不能作为不予偿还原告赵民江债务的理由。被告李东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判决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占增、刘合山和李东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赵民江硒铁款14983元,三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范占增、刘合山和李东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永法审 判 员  张志勇人民陪审员  乔银贤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