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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民一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一初字第218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杨某某,男,1980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原告刘某某诉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以被告现外出务工、双方已协商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事宜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婷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