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滕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乔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乔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滕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王鹏明,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乔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滋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郝军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