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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滕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乔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乔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滕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王鹏明,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乔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滋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郝军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