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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497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彩莲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彩莲,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972号原告:刘彩莲,女,195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燕,女,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彩莲之女。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高科广场*****层。负责人:赖剑文,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晏,女,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原告刘彩莲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彩莲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彩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彩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