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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西安市某某医院与屈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某某医院,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096号申请人西安市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苟某某,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屈某某,男,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医院依据本院(2012)户民初字第00878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100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诉讼费2512.5元、执行费159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人的申请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0878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行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