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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鲁刑三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赵玉龙、韩坤诈骗罪,韩坤爆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赵玉龙;韩坤;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鲁刑三终字第109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玉龙,个体经营。2012年2月1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水海、范文山,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韩坤,原临沂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新城支行行长助理。2011年8月29日因涉嫌犯爆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23日被批准逮捕。2012年2月1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因涉嫌犯爆炸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杜立明,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玉龙犯诈骗罪、指控原审被告人韩坤犯诈骗罪、爆炸罪一案,于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3)临刑三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玉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诈骗罪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间,韩坤、赵玉龙二人以为客户办理“过桥业务”(帮助借新还旧)为名单独或结伙多次实施诈骗,被告人韩坤诈骗2110.35万元,被告人赵玉龙诈骗1697万元。另,2011年7月11日,被告人赵玉龙伪造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蒋家寨村委员会印章和该村财务专用章,以伪造的房产证明作抵押,诈骗李某某150万元。(一)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赵玉龙假称能找人炒期货快速赚钱,骗得被告人韩坤信任,为筹集资金炒期货,二人合谋利用韩坤临沂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新城支行工作人员的身份,以为客户办理“过桥业务”为名实施诈骗。为此,二人私刻了临沂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新城支行信贷业务专用章,伪造了该行承诺函。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间,二人以借过桥资金为名,向郭某借款2350万元,向主父某某、于某夫妇借款150万元。另韩坤单独向主父某某、于某夫妇借款1107.25万元。被告人韩坤将借得款项中1482万元交由赵玉龙炒期货。至案发前,被告人韩坤归还郭某615万元,归还主父某某夫妇693.9万元,赵玉龙归还郭某188万元。综上,被告人韩坤诈骗金额2110.35万元,被告人赵玉龙诈骗金额1697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1)郭某(淄博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证实,2010年8、9月份其通过一个姓贾的认识了韩坤。2010年10月份,韩坤让其向临沂一个纸板厂提供200万元过桥资金。到期后纸板厂如约归还了本金,支付利息14万元,其如约给韩坤二万元好处费。此后就一直没中断这种业务。后来的钱给哪个企业用都是由韩坤具体掌握。其分别于2010年11月3日、2010年12月20日、2011年1月15日、2011年3月11日和2011年3月11日借给韩坤400万元、500万元、45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韩坤一共还给其555万元,现在把韩坤付的利息555万元算作本金,韩坤尚欠其本金1845万元。此外,韩坤还前后两次曾经给其共计60万元现金的利息。在与韩坤合作过程中,赵玉龙都是与韩坤一起的,韩坤说赵玉龙是他的司机,也是新城支行的人。2011年10月15日后其联系不上韩坤了,去临沂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新城支行一问才知道韩坤已经被除名了,他在承诺书上加盖的“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新城支行信贷业务专用章”是假的,这才发现被骗了。(2)于某证实,2010年初认识了临沂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新城支行的韩坤,2010年下半年开始,韩坤告诉其,他分管的贷款有的到期还不上,让其帮助资金办理借新还旧,由他所在银行承担责任,他代表新城支行承诺,并且加盖银行的印章。2011年2月14日、17日、3月2日、30日、4月8日,其按韩坤的要求,向其提供的刘某、郑晖、胡东鸣、刘勇、刘某的账号分别汇款150万、60万、100万、150万、270万共计730万,后其多次催要,韩坤一直拖着不还。前些日子其到银行催要借款才得知韩坤的银行印章是假的,知道被骗了。2011年2月14日那次,是赵玉龙和韩坤分别打电话让其去签的借款合同,当时赵玉龙签的保证人,他还说他有公司、有工地、有11套居民楼还有几辆轿车,说韩坤要是还不上钱他给还。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之后,其找韩坤要钱,韩坤说钱在赵玉龙那里,其和韩坤一起去赵玉龙,赵玉龙说钱让他炒期货了,过几天就给,后来赵玉龙把电话停了,换了号,不回家也不到公司,从2011年6月份之后就找不着他了。(3)主父某某(于某之夫)证实的内容与于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其还证实:2010年11月之后至2011年5月间,韩坤还多次向其借钱,有时没写承诺函,没写借条的有:2011年3月26日,韩坤借43.75万元,于某给刘某转入的。2011年3月29日,韩坤借30万元,于某从银行给刘某汇的。2011年4月30日,韩坤借150万元,于某给刘某转入账。2011年5月5日,韩坤借179万元,于某给刘某转的帐。2011年5月20日,韩坤借95.5万元,于某给刘某转的帐。2011年5月23日,韩坤借60万元,于某用王栋的卡给刘某转的。2011年5月23日,韩坤借29万元,于某用其的卡给刘某转的。韩坤借的钱大部分是过桥资金,但2011年3月26日的43.75万元和2011年3月的30万元,是韩坤说有很多钱在一个人手里,要买车才能要回钱来,其只好让于某给韩坤提供的账户打款,到了2011年4月中旬其知道了韩坤说的这个人是马某,给马某买了奥迪车。2、证人证言(1)黄某某证实,2011年3月份韩坤在时代广场弄了间办公室,其就跟着韩坤干活,其主要是开车带刘某去银行存款,有时也帮着存过,但很少。其并没有从韩坤处得到好处费,仅有每月2000元工资。2011年3月2日在“一龙”台球俱乐部,韩坤借主父某某一百万时其给做担保签字、按手印的情况。(2)韩某某(韩坤之父)证实,其子韩坤因刻假银行章骗钱被单位辞退了,骗的钱让赵玉龙用了3200万元(包括利息),因此其与韩坤一起去找赵玉龙追款,赵玉龙写了还款的保证书,他写保证书的时候说这3200万元都让马某弄去搞期货了,期货到期才能把钱要回来,让其与韩坤耐心再等一等。当时韩坤已经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准备到公安机关投案,因此在保证书上注明赵玉龙先期将2000万交给其,让其还给被骗的人,并注明余款1200万元以后再还。(3)证人马某证实,赵玉龙的钱从其信用社的卡走过两次,中国银行的卡走过一次。前两次赵玉龙让其转到晁某(赵玉龙的会计)的账户了,后一次款打到一个叫刘大鹏的账户,晁某和赵玉龙一起到银行把款转走了。赵玉龙让其说钱是以其名义在炒期货,目的是证明赵玉龙的经济实力,让他还钱拖几天,其没有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就帮赵玉龙圆了几次谎。其不知道赵玉龙借了韩坤多少钱,也不知道赵玉龙将钱干什么了。(4)证人刘某证实,韩坤共给马某汇过如下几次的期货款:2011年3月11日向赵玉龙提供的李尚东的账号汇入期货款400万元,2011年1月17日向马某信用社账号汇入199万元,2011年5月6日从中国银行给马某汇去160万元。(5)证人晁某证实,2011年1月7日马某在信用社给其转款199万元,实际上是让其转给赵玉龙的。过了两三天不知是谁又给其转入9万元、4万元、70万元,一共83万元,几天后这83万元有的转走了,也有取的款。2010年12月28日马某给其转款190万元,赵玉龙让其转款一部分,取款一部分。其还证实赵玉龙让其当话托证实钱在炒期货。3、鉴定意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临兰公刑鉴(文)字(2011)015号印文鉴定书证实,于某提供的承诺函所盖的“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新城支行信贷业务专用章”印章印文与样本“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新城支行信贷业务专用章”公章制作的实验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4、书证(1)银行凭证复印件证实,2011年2月14日起,于某、主父某某先后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现金等方式借款给韩坤共计1257.25万元(包括五份承诺函的借款),韩坤指示刘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向于某、主父某某还款共计693.9万元,尚有563.35万元未归还。(2)银行凭证、承诺函、欠条复印件证实,2010年11月3日起,郭某先后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借款给韩坤共计2350万元,韩坤分别书写了收到条、欠条、承诺函,后韩坤指示刘某多次归还郭某共计555万元,指示赵玉龙分两次归还郭某共计188万元。(3)银行凭证复印件证实,自2010年11月3日起,韩坤指示刘某给赵玉龙、晁某、赵文庆、孙同岩和李尚东等人(实际占有人为赵玉龙)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款共计1482万元,赵玉龙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给刘某转款370万元,给郭某转款188万元。(4)银行凭证复印件证实,马某于2010年12月28日、2011年1月17日通过信用社向晁某账户分别转款为190万和199万,于2011年5月6日通过中国银向刘大鹏账户转款110万,向无收款人账户转款40万元。赵玉龙书写的证明证实马某银行卡里的钱都是因为赵玉龙平常不带银行卡临时借用,马某转给赵玉龙的会计晁某的账户或者让晁某找马某转入赵玉龙的其他客户用的账号,剩余部分全部由马某取现金交给赵玉龙。(5)临沂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新城支行出具证明证实,该行自2008年10月24日启用信贷业务专用章以来,一直未进行更换。(6)借条证实,赵玉龙伪造借款人为马某的三张借条,2011年5月8日借赵玉龙500万元,2011年5月10日借赵玉龙440万元、2700万元,共计3640万元,赵玉龙向韩坤出示该借条表明款项被用于炒期货。(7)简历证实,韩坤于2006年1月参加新城支行工作,2009年4月至2010年11月担任新城支行行长助理,2010年11月,因违规发放贷款被停职处理,2011年7月被解除劳动合同。5、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韩坤供述,2008年10月份左右,其担任新城支行行长助理期间,开始向社会人员借过桥资金,替客户还贷款。2010年2月初,其客户赵玉龙说搞期货挣钱快,让其多借钱,其说借钱需用银行的印章才能借出来,赵玉龙就根据其给他的银行信贷章的印模找人刻了“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新城支行信贷业务专用章3713020000238”的假印章,赵玉龙负责保管银行的假章。其以借钱作过桥资金的名义总共借了郭某2300万元,跟郭某说赵玉龙是新城支行的司机,每次签订承诺函都是其和赵玉龙一起签的,用私刻的银行章作承诺。其记得最终还欠郭某1000万左右没还。其后来向全盛公司的主父某某和于某借钱也都是赵玉龙让其借的,有时和赵玉龙一起办,有时赵玉龙不出面。与全盛公司做借款业务的时候,有时候是于某和主父某某一起来办,有时是他们其中一个人来办。其分别于2011年2月14日、17日、3月2日、30日、4月8日借了全盛公司的150万、60万、100万、150万、270万,还零碎着向主父某某借过几次钱,有时转账,有时是拿现金,但具体的数额记不清了。其估算最终借全盛公司没有还的钱应该还有400万左右。借的钱到位之后转到赵玉龙提供的账户里,赵玉龙让马某放他哥那里炒期货。炒期货的事一般由赵玉龙经办,其也直接向马某卡汇过两次钱共400万元。最终其还了郭某不到1000万元,其还让赵玉龙还了郭某一次90万,一次98万,共计188万。借的钱里,其给王凤、陈凤奎、郑晖、马宗波、巩亮、田士强等人还贷款200多万元,自己挥霍50万元左右,离婚给前妻10万元,剩下的记不得干什么用了。2011年夏天其为了让马某还款,向主父某某要钱,让刘某陪着马某去给马某买了一辆奥迪A6车。刻银行章骗钱的事情就其和赵玉龙两个人知道,其员工刘某和黄某某没有参与。(2)被告人赵玉龙供述,其以前是韩坤在新城支行的客户,2011年正月其给韩坤说投期货挣钱快,韩坤同意了,韩坤想让其刻银行的贷款业务章,其没能找到人刻,韩坤就给郑晖打电话找人刻了章。其假扮韩坤的司机,和韩坤一起用假银行章骗郭某的400万元,过了有一个月又骗郭某400万元。后来韩坤又单独骗了郭某一千多万元,总共骗了郭某2000多万元。2011年2月份,其与韩坤还骗了主父某某150万元。韩坤每次借钱都是他自己写承诺函,让其到车上取银行章给送过去盖章,借钱谈业务韩坤不让其参加,让他在车上等着。2010年10月份之后大部分钱都是其让韩坤借的用于炒期货,但实际上其没有做期货生意,是以办期货为名把钱弄到手,自己截留做业务用了。其中工地投资200-300万元,工地周转用了100多万元,剩下的想不起做什么用了。其借韩坤没还的钱应该是1263万元,后来韩坤让其还了郭某188万,应该实欠韩坤1075万。因为马某替其圆谎,其让韩坤拿钱给马某买了一辆奥迪A6车,购车花了399800元。(二)2011年7月17日,被告人赵玉龙伪造兰山区南坊街道蒋家寨村委员会印章和该村财务专用章,以伪造的房产证明作抵押,诈骗李某某150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李某某证实,2011年7月6日,其经王兆龙介绍认识了赵玉龙。赵玉龙说他名下有11套房子,因临时资金紧张,向其借200万元。赵玉龙提供了加盖“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蒋家寨村居委会”印章的该村“8号楼1901室、8号楼1501室、8号楼1103室、6号楼1901室、4号楼1504室、4号楼504室、4号楼701室、6号楼803室、4号楼303室、1号楼3单元701室、1号楼5单元302室11套房子系李某某个人住房”的证明和缴款人为李某某的11套房产的收款收据。其借给赵玉龙174万元,期限三个月,赵玉龙含息给其打了一张180万元的借条。其转款174万元后,赵玉龙说把11套房子都过到其名下,并且给其11张房款收据。之后赵玉龙前后付给其4个月的利息加上之前预先扣下的利息6万元,共计30万元。2011年11月29日,听说罗庄公安局把赵玉龙刑拘了。其觉得其给赵玉龙的180万元有风险,就到蒋家寨村去落实。村主任赵文庆说村主任的名不是他签的,村书记蒋效银说村委印章和村财务印章都是假的,才知道被骗了。2、书证(1)借条、借款及房屋抵押协议复印件证实,赵玉龙向李某某、栾振华借款人民币180万,借款时间为3个月,自2011年7月11日起至2011年10月10日止。双方签订了借款及房屋抵押协议,赵玉龙以虚构的自己所有的金颐社区C8号楼1901室、1501室、1103室、C6号楼1901室、803室、C4号楼1504室、704室、504室、303室、C1号楼3单元701室、5单元302室共11套房产作抵押。(2)银行凭证复印件证实,2011年7月11日,李某某从临商银行账户转出174万元,转入赵玉龙指定的其弟赵玉宝的临商银行账户。2011年8月15日、10月11日、11月12日,赵玉龙先后向李某某的临商银行账户汇入共计18万元。(3)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蒋寨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经核查,李某某提供的金颐社区8号楼1901室、8号楼1501室、8号楼1103室、6号楼1901室、4号楼1504室、4号楼504室、4号楼701室、6号楼803室、4号楼303室、1号楼3单元701室、1号楼5单元302室共11套楼房证明,不是该村委会加盖的公章,也不是村主任赵文庆签的字,与村委无任何关系。证实李某某提供编号为0160713、0160709、0160712、0160717、0160715、0160711、0160719、0160707、0160716、0160708、0160714的11套房子的收款,不是该村的收款收据也不是该村的财务印章。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赵玉龙供述,2011年7月借李某某180万元,李某某预扣一个月的利息6万元,实际给其打款174万元。这174万元还给王兆龙54万元,还给孙同岩76或78万元,剩下的40多万还给韩坤了。提供抵押的房产只有6套是真的,剩下的是村委的,其提供给李某某的房产证明上的村委印章是假的,是苏江朋给按村委作废的印模刻的,给李某某的写着他名字的收款收据是假的,是苏江朋帮其弄的,财务章也是苏江朋帮着刻的。其已还李某某30多万元,又将其母亲名下的房子和其弟赵玉宝的房子过户给李某某,两套房子价值80多万元,还欠70万元。二、爆炸罪被告人韩坤、赵玉龙骗取上述资金后,赵玉龙以投资期货为名,将其中1432万元挪作他用,后韩坤向赵玉龙催要借款,赵玉龙称资金交给马某投资期货被套牢无法取出,马某在赵玉龙的授意下亦认可此事。后韩坤雇佣梁宝(已判刑)多次向马某讨要资金未果,二人遂共谋报复马某。2011年8月21日3时许,梁宝持自制爆炸装置到马某家,将爆炸装置安装在防盗门上引爆,致马某家防盗门及窗玻璃等物品被炸毁,损失价值约1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马某证实,其家住在南坊一中家属院2号楼2单元402室,2011年8月21日凌晨三点半左右,其正在卧室睡觉,听见嘭的一声,声音很大,随后就看着有股烟扩散到卧室里,空气中还有火药味,出来一看,发现家里的防盗门半敞着,猫眼位置有个洞,防盗门也变形了,其就想到有人在他门上安放了炸药,把他门给炸了。2011年6月份的一天,赵玉龙上学校找到其,说他借了别人的钱一时还不让,让其帮忙说借的钱在其这里炒期货了,抽不出来。其答应了并帮着圆了几次谎。后来韩坤和梁宝就多次来找其,让其还韩坤的钱,其就给韩坤说了他是替赵玉龙圆谎的。韩坤一直以为赵玉龙借他的钱在其这里,就和梁宝一直到案发前都对其进行骚扰、威胁,让其还钱。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实,2011年4、5月份的一天,韩坤和其说有人欠他钱不还,让其帮忙找人要。其就介绍梁宝,让梁宝去韩坤的办公室,之后就由韩坤、梁宝谈要钱的事,怎么商量的其不清楚。一直到韩坤、梁宝他们实施爆炸后的第四天,韩坤父亲给其打电话说韩坤把欠他钱的老马家给炸了,其才知道。第二天韩坤去公安投案前和其见了个面,其问他和谁干的,他说和梁宝一起,然后他就到刑警队投案了。3、勘验检查笔录临兰公(刑)勘(2011)548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马某位于兰山区南坊办事处临沂十六中小区2号楼4单元402室的防盗门被炸情况。4、书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2)临兰刑初字第60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梁宝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刘某某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5、同案犯供述梁宝供述,2011年7月份的一天,刘某某打电话把其叫到市区时代广场大厦19楼韩坤的办公室,刘某某说别人欠了韩坤的钱要不来,让其帮忙要账,韩坤说要回钱来会给他好处,其答应了。其带人去找这个姓马的要了很多次,要了一个多月也没要来。到了8月20日左右一天下午,其去找韩坤商量要钱,让韩坤出三万元钱,其去把姓马家的门炸了,韩坤同意并给其一张银行卡,其去取了三万元作为费用。其制作了爆炸装置把马某家的门炸了。6、被告人供述韩坤供述,梁宝是其把兄弟刘某某的朋友,因为马某欠其的钱不还,刘某某给其介绍了专门替人收账的梁宝,其说给梁宝好处,梁宝就同意帮其跟马某要钱。8月17、18号下午2、3点钟,梁宝找到其说,光去找也要不来钱,让其先给他3万元钱,把马某家门给炸了,别弄出人命就行,其就同意了。其向赵玉龙要了3万元存到卡上,把卡交给梁宝,让他自己去支取。过了两三天,赵玉龙给其打电话说马某家的门让人炸了,其猜测这事是梁宝干的,后来其感觉早晚脱不了判刑,就自动投案了。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玉龙、韩坤单独或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韩坤因债务纠纷,指使他人实施爆炸,其行为构成爆炸罪,且应与所犯诈骗罪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玉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韩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赵玉龙不服,以“诈骗郭某的两起犯罪事实未参与,系从犯”为由,提出上诉。赵玉龙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韩坤的辩护人提出“赵玉龙的主观恶性明显大于韩坤,韩坤认罪态度较好,一审量刑偏重”的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关于上诉人赵玉龙“诈骗郭某的两起犯罪事实未参与”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2011年11月3日和2011年1月15日诈骗郭某的两起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郭某的证言和被告人韩坤的供述证实赵玉龙均参与,银行转账凭证证实韩坤多次安排他人向赵玉龙账户或其控制的账户汇款,上诉人赵玉龙以马某名义所书金额3640万元的“借款条”及向韩坤书写的金额3200万元的还款保证书亦可佐证上诉人参与该两起诈骗。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原审认定该两起事实并无不当。上诉人该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赵玉龙“系从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赵玉龙提议为炒期货以办理“过桥资金”业务为由拆借资金实施诈骗,伙同被告人韩坤私刻银行公章,诈骗过程中按照分工与韩坤共同骗取他人钱财,得逞后对部分诈骗钱财实际控制、使用,并隐瞒实际用途,向韩坤谎称用于炒期货,上诉人发起犯意,积极参与实施诈骗,实际支配、控制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所得资金,足证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原审认定其为主犯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关于被告人韩坤的辩护人“赵玉龙的主观恶性明显大于韩坤,韩坤认罪态度较好,一审量刑偏重”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坤身为金融机构负责人员,违反职业规范,为筹集资金投资期货,伙同他人私刻银行公章,与上诉人赵玉龙假借银行信用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主观恶性较大,犯罪后果严重。韩坤虽对交由上诉人赵玉龙支配的部分资金实际用途未能掌握,但并不影响其在诈骗过程中所起作用的认定。原审法院对其量刑并无不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赵玉龙犯诈骗罪,被告人韩坤犯诈骗罪、爆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召亮代理审判员  辛丽英代理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