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9-12-04
案件名称
秦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呢喃、徐新常;秦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灵民初字第616号 起诉人秦迎 2013年6月7日,本院收到秦迎的起诉状,起诉人称:……(简明扼要叙述起诉人与所指诉人之间发生纠纷的事实及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秦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桂 云 审判员 桂 云 审判员 刘长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建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