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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麻法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4-27

案件名称

林王德与李小霞、陈武龙、陈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王德,李小霞,陈武龙,陈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湛麻法执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林王德,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小霞,女,汉族。被执行人:陈武龙,男,汉族。被执行人:陈航,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林王德与被执行人李小霞、陈武龙、陈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湛麻法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小霞、陈武龙、陈航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45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林王德,如未按期履行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小霞在坡头区人民法院有拍卖标的款21170.03元,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该款提取到我院账户并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林王德。此外,被执行人无任何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湛麻法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其碧审 判 员  程丰峰助理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