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徐彩英与浙江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彩英,浙江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934号原告:徐彩英。委托代理人:章建生。被告:浙江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祥义。委托代理人:凌巧荣、盛洪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彩英与被告浙江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 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