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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松执委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上海鑫利典当有限公司与浙江卖油翁油品有限公司、浙江绿野活性炭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鑫利典当有限公司,浙江卖油翁油品有限公司,浙江绿野活性炭有限公司,林在芸,吴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委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鑫利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乔跃,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卖油翁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法定代表人:林在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绿野活性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法定代表人:华美春,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在芸。被执行人:吴翠兰。申请执行人上海鑫利典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4708号民事判决书,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审查后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林在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被执行人浙江卖油翁油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及林在芸、吴翠兰财产现暂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浙江绿野活性炭有限公司的房地产等已抵押给上海市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现被执行人浙江绿野活性炭有限公司财产由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处置当中。本院认为,现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林在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被执行人浙江卖油翁油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及林在芸、吴翠兰财产现暂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浙江绿野活性炭有限公司的房地产等已抵押给上海市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现被执行人浙江绿野活性炭有限公司财产由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处置当中。故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3年9月30日,被执行人(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47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均未履行。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丽松执委字第8号案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