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执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贾金生与高天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房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金生,高天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324号申请执行人贾金生,男,1971年7月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泾渭镇。被执行人高天信,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泾渭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天信之妻安粉荣在XXXXXXXXXXXXXXXXX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高天信之妻安粉荣位于XXXXXXXXXXXXXXXXX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罗 娟执行员  王其利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逄振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