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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胡依萍与叶沛坤厂房出让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依萍,叶沛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执字第884号申请执行人胡依萍,女,1966年11月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志鑫,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沛坤,男,1969年4月出生。胡依萍与叶沛坤厂房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3)穗仲莞案字第6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依萍依此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叶沛坤厂房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叶沛坤的财产所在地是属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为便于对执行财产的处理,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成本,宜将本案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2013)穗仲莞案字第66号裁决书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本院(2013)东中法执字第884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指定执行文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丽欢审判员  彭书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立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