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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初字第246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曾从君诉被告凤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从君,凤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宜宾支公司柏溪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2466号原告曾从君,男,四川省宜宾县人。委托代理人刘运善,男,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凤淋,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宜宾支公司柏溪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宜宾市柏溪镇翠柏大道**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从君诉被告凤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宜宾支公司柏溪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从君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从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6元,减半收取1148元,由原告曾从君负担。审判员  杨冰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