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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申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1145号原告申某某(又名申某某),女,生于1978年2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孙自哲,男,陕西省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闫某某,男,生于1972年3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智英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