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申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1145号原告申某某(又名申某某),女,生于1978年2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孙自哲,男,陕西省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闫某某,男,生于1972年3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智英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