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少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某诉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梁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少民初字第95号原告刘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英民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