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754-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王爱臣与张玉丰、杨卫红等民事诉讼保全案 件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臣,张玉丰,杨卫红,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754-1号原告王爱臣,农民。被告张玉丰,农民。被告杨卫红,农民。被告李莉,农民。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75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王爱臣申请解除对登记在李莉名下马自达3车牌号为冀B×××××号轿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李莉名下马自达3车牌号为冀B13Y**号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冯光磊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代理审判员 郭 新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