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二初字第006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0601-1号原告张润怀。被告王建龙。被告贺伟伟。原告张润怀与被告王建龙、贺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因原告张润怀在本院通知其规定的期限内未补交纳诉讼费及公告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张润怀负担。审判员 康建军审判员 杨耀飞审判员 钟改琴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