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王洋与任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洋,任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王 洋 与 任 婷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固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王洋,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婷,女,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委托代理人高国静,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洋诉被告刘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洋及委托代理人王建军,被告任婷及委托代理人高国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原告与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性格固执,不通情理,任性自私,对原告及原告家人不理解,对老人不孝敬,并当众辱骂原告。更有甚者,被告在领取结婚证几天后,借口原告为母亲买衣服不带被告一起去,与原告大吵大闹,并撕毁结婚证。被告还多次到原告单位无理取闹,对原告进行谩骂和殴打,原告的人身受到伤害,人格受到侮辱,被告的言行严重影响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2013年6月5日,被告及其家人将其被褥衣物及生活用品全部拉回了娘家,并拿走4万元存单一张和首饰等物品。至此,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决: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被告返还彩礼3.2万元,返还白金戒指一枚,白金项链一条,白金吊坠一个,黄金吊坠一个,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以上价值1.6万元)。3、判决共同财产4万元存款依法分割。被告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原被告双方经过了一年的时间登记结婚,虽然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偶有矛盾,但是夫妻感情挺好,并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并且被告一直盼望原告接被告回家共同生活。同时,通过原告的诉状也能看出原、被告之间没有太大矛盾,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2、原告要求返还彩礼3.2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原告要求返还的白金戒指一枚,白金项链一条,白金吊坠一个,黄金吊坠一个,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不在被告处,要求返还没有事实依据。3、共同财产4万元并不存在。4、原、被告还有1万元的债权。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2012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偶尔因家庭琐事吵架。2012年7月2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主张返还彩礼及首饰,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在共同生活中,增进感情,妥善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矛盾。本案中,原告所诉离婚事由均为生活琐事,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综合全案,对原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洋要求与被告任婷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建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芳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