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陆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2013)陆民特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A,林B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陆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林A,女,200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林B,男,200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林C,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之祖父。申请人林A、林B要求宣告潘XX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林A、林B诉称,被申请人潘XX,女,成年,汉族,农民,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乌石镇坡脚村林屋队3号,系申请人林A、林B之母。被申请人潘XX于2009年12月12日离家出走,虽经亲属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全无音讯,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潘XX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潘XX,女,成年,汉族,农民,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乌石镇坡脚村林屋队3号。潘XX与陆川县乌石镇坡脚村林屋队3号林D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双方生育了林A、林B两个小孩;林D于2009年11月5日因病去世(陆川县公安局乌石派出所已于2009年12月25日注销户口)。潘XX于2009年12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以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6月20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潘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潘XX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潘XX自2009年12月12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虽经多方寻找和本院公告查寻,仍然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林A、林B作为潘XX的子女,申请宣告潘XX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潘XX为失踪人;二、指定林C为失踪人潘XX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良彬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