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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田恒亚与赵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恒亚,赵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0664号原告田恒亚,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刚,男,4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恒亚诉被告赵刚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恒亚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恒亚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恒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田恒亚负担。审判员  孙保仲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