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漳州市怡鹭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市怡鹭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2150号原告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黄水栋,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光荣,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朱丽(实习律师),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怡鹭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法定代表人方守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怡鹭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要自行庭外协商解决,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省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小谦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伟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