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油民初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江油市剑门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鸿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剑门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鸿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3191号原告江油市剑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法定代表人吴胜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秀清,江油市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鸿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赵德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剑门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鸿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油市剑门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外协商,原告撤诉实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剑门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鸿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30元,由原告江油市剑门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曹蓉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