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兰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袁四排与兰考县创新初级中学、左瑞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四排,兰考县创新初级中学,左瑞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兰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袁四排,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职工,住兰考县。委托代理人闫国章,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兰考县创新初级中学。地址:兰考县车站路西段。负责人孔令刚,任该校校长。被告左瑞亭,男,1960年8月1日生,汉族,教师,住兰考县。原告袁四排诉被告兰考县创新初级中学(下称创新中学)、左��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四排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国章、被告创新中学负责人孔令刚、被告左瑞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四排诉称,被告创新中学之前借刘长生款22笔,因没有钱偿还刘长生借款本息。刘长生出面找到原告为被告创新中学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利息为1.5%。该校于2012年7月19日向原告出具借款条后,原告随即把款汇入被告左瑞亭的账户内。二被告收到该款后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本息,在该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拒不偿还原告本息。原告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迅速偿还借原告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每月1.5%,利息自2012年7月19日计算至还清本金时至。被告创新中学辩称,借款时学校的负责人是左瑞亭。借这笔款学校不知道。当时学校财务上有80万元,不应借这笔款。该借款并未给学校,款打到左瑞亭个人账户上,不是学校的借款,学校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左瑞亭辩称,2012年7月因创新中学无钱归还刘长生借款利息,左瑞亭当时作为校长,就请刘长生帮忙借款归还其利息。刘长生找到原告袁四排,袁四排答应借给创新中学50万元。借款手续是学校会计李德高书写的借条,加盖学校公章。左瑞亭在借条上签了“同意借此款用于归还刘长生借款利息”字样,之后原告袁四排把款从邮政储蓄银行转入到左瑞亭卡上。该款归还刘长生利息后,剩余款转给了创新中学李德高会计,利息是多少记不清了,是李德高会计计算的,李德高会计处有收到原告袁四排50万元的帐及支出情况。2012年8月后左瑞亭不再担任创新中学校长职务而有孔令刚担任。经审理查明,被告创新中学因��钱偿还欠刘长生的借款利息,时任创新中学校长的左瑞亭通过刘长生找到原告袁四排要求借款50万元,原告袁四排答应借给被告创新中学50万元现金。2012年7月19日被告创新中学为原告袁四排出具了一张借条,其内容为“今借到袁四排现金伍十万元。月息壹分伍厘,期限半年。”收款人李德高,加盖有‘兰考县创新初级中学公章及刘长生经办字样。被告左瑞亭在借据上签有“同意借款伍拾万元用于支付刘长生经办的22笔借款利息;左瑞亭”。当即原告袁四排将50万元现金转入被告左瑞亭账户。该款部分用于归还欠刘长生利息之后剩余款转入创新中学财务。原告袁四排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另查明,2012年7月19日被告左瑞亭尚任创新中学校长职务。以上事实由被告创新中学为原告袁四排出具的借条一张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对原告袁四排要求被告创新中学偿还本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袁四排要求被告创新中学偿还利息的诉请,因原、被告之间约定有利息,且该利息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袁四排要求被告创新中学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左瑞亭时任该校校长在整个借款过程中属职务行为,该借款实际用于创新中学,对原告袁四排要求被告左瑞亭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支持。对被告创新中学的辩称意见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兰考县创新初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袁四排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月息为1.5%,利息自2012年7月19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袁四排对被告左瑞亭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50元,由被告兰考县创新初级中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金亮审 判 员 郭新社人民陪审员 赵西雷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