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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法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荔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陈昌友,被执行人吴太鸾,本院在执行(2013)荔行非执第272号行政裁定书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昌友、吴太鸾已按照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荔行非执第272号行政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改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廖鹏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