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法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荔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陈昌友,被执行人吴太鸾,本院在执行(2013)荔行非执第272号行政裁定书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昌友、吴太鸾已按照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荔行非执第272号行政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改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廖鹏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