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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峰民初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郝海廷与被告张建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海廷,张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峰民初字第2593号原告郝海廷,女,1962年3月25日生,汉族。被告张建新,男,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大名县。原告郝海廷与被告张建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海廷、被告张建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海廷诉称,2011年9月,原告开始给被告工地供应混凝土,截止到2012年7月24日,被告张建新欠原告混凝土供应款395800元,原告多次索要欠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故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混凝土料款395800元及相应利息,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郝海廷为支持诉求提供以下证据:1.2012年8月31日被告张建新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欠款事实存在;2.2013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及说明一份,佐证欠款事实存在。被告张建新辩称,我使用邯郸市巨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料,由原告郝海廷作担保,后我资金紧张剩余395800元无法偿还,因郝海廷是我与巨宙公司履行合同的介绍人和担保人,巨宙公司遂扣留了郝海廷在巨宙公司的石子款395800元(郝海廷长期向巨宙公司供应石子)以抵顶我的该笔欠款,巨宙公司扣留郝海廷石子款后,郝海廷找我说明缘由,我遂于2012年8月31日向郝海廷出具了欠条,我同意向郝海廷清偿该款,但郝海廷应保证巨宙公司不向我主张权利。被告张建新未提交有关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张建新对原告郝海廷提供的两份证据均予认可,本院审查后认为,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并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调查,邯郸市巨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宙公司)证实,被告张建新通过原告郝海廷从巨宙公司购买混凝土料,由郝海廷作为介绍人和担保人,后因张建新欠巨宙公司混凝土料款395800元无法偿还,巨宙公司遂扣留郝海廷395800元石子款以抵偿张建新的欠款,巨宙公司对张建新的395800元债权消灭,由郝海廷向张建新追偿。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建新经原告郝海廷介绍,从巨宙公司购买混凝土料,后因资金紧张,被告张建新尚欠巨宙公司料款共计395800元无法按期偿还,因原告郝海廷系双方的介绍人和履约担保人,巨宙公司遂扣留原告郝海廷的石子款395800元(原告郝海廷长期向巨宙公司供应石子)以抵偿被告张建新的债务,巨宙公司扣留原告郝海廷石子款后,郝海廷向张建新说明这一情况,被告张建新遂于2012年8月31日向郝海廷出具了欠条,载明欠到郝海廷混凝土料款395800元,表示愿意向原告清偿该笔债务,并口头约定四天内还清该笔债务,2013年8月6日,被告张建新再次向原告郝海廷出具欠条确认欠款事实,庭审中,被告张建新当庭书面承诺,欠巨宙公司料款395800元转给原告郝海廷名下。被告张建新至今未能清偿欠款,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巨宙公司扣留原告郝海廷石子款395800元,实际造成原告郝海廷利益损失395800元、被告张建新对巨宙公司债务消灭的事实,双方对此均以认可,巨宙公司亦出具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基于以上事实,2012年8月31日被告张建新向原告郝海廷出具欠条,表示愿意向原告清偿该笔债务,巨宙公司亦表示由郝海廷向张建新追偿,原、被告之间遂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张建新作为债务人应依约在四日内向债权人郝海廷清偿债务,但却未履行清偿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故对原告郝海廷请求判令被告张建新给付混凝土料款3958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口头约定四日内(即2012年9月4日前)还清欠款,被告张建新至今未能清偿欠款,构成违约,造成原告郝海廷实际损失,原告郝海廷请求赔偿逾期利息损失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郝海廷欠款395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9月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7237元,由被告张建新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文杰审 判 员  李 瑶人民陪审员  贾丽娟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蔺瑞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