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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行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丁云飞诉被上诉人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云飞,商城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信行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云飞,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商城县城关镇环卫所职工,住商城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李长青,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商城县温泉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周哲,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王景明,商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上诉人丁云飞诉被上诉人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因上诉人丁云飞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云飞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长青,被上诉人商城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景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丁云飞的房屋系祖上遗留,土地来源为划拨,房屋本为一层平房,2007年丁云飞将房屋翻建,现房屋总面积327.13平方米,为砖混结构住宅,其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准建面积为84平方米。该房屋位于商城县南关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商城县南关旧城改造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列入商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2011年、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政府工作报告》,经商城县第十三届、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被列入2006-2020商城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商城县旧城改造建设用地规划。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2011年4月28日发布南关旧城改造的预通知,2011年5月进行入户调查、发放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并根据调查情况对评估机构的选择进行公示。2011年7月10日,商城县人民政府拟定并发布《商城县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随后组织相关人员与被征收对象分别座谈,收集反馈信息。2011年9月28日,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南关旧城房屋征收听证会公告,并于2011年10月12日举行了由部分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2011年10月25日,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商城县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商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后上报商城县人民政府。2011年12月9日,经被告组成的研讨小组评估通过。2012年6月12日被告将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已专户、足额存储于商城县财政局国库股。2012年6月18日,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商政(2012)13号《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附《商城县南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并于同日公告了该征收决定。2012年9月16日,原告丁云飞不服该征收决定,向人民法院邮寄了行政起诉状,要求撤销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商政(2012)13号《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原审另查明,被告的房屋征收行政行为共涉及765户,其中734户已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原审认为,原告丁云飞的初始起诉是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对被告关于原告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的意见,不予支持;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据2006-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对南关旧城进行棚户区改造,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依法征收,符合商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计划,并被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且获县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商城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进行了入户调查、发放调查登记表、发布公告、拟定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收补偿方案,经与被征收人举行座谈、组织听证会等形式征求了意见,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房屋征收行政行为没有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及公众参与的理由不能成立;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听证会公告,并于2011年10月12日举行了由部分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商城县征收办作为被告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其实施的房屋征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承担。因此,原告认为房屋征收听证会由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不合法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的商政(2012)13号《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上诉人丁云飞上诉称,被上诉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该房屋征收决定未依法履行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和补偿费用专户足额储存程序。征收补偿标准过低,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财产权利。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审理程序违法,请求二审确认被诉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被上诉人商城县人民政府答辩称,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严格依法定程序作出,该征收决定体现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维护了绝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原审原告丁云飞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上诉人丁云飞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或诉讼。商城县人民政府对付世全已尽最大限度补偿,但因其要求太高而达不成补偿协议。被上诉人所作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一)被诉的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商城县人民政府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工作的行政职权。商城县人民政府为改善南关旧城区人居环境,决定将该区域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商城县2011年、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该项目已被列入2006-2020商城总体规划和商城县旧城改造建设用地规划,经商城县第十三届、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并被列入商城县人民政府《政府工作报告》,商城县人民政府依法提交了《南关旧城改造E-21建设用地规划平面图》及《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红线规划图》,该房屋征收行为涉及的765户中现已有754户签订并履行了安置补偿协议。以上足以证实该旧城改造项目已纳入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被诉的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该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上诉人认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及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被诉的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合法。商城县人民政府在作出该征收决定前组织了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并将《商城县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11年7月10日予以公布,该《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七)项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于2011年8月9日前书面提出意见。足以证实被上诉人在进行房屋征收决定前履行了征求公众意见程序,且征求意见期限未少于30日。上诉人认为征求意见期限未满30日及程序不合法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商城县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发放调查登记表、组织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经合法程序被通过。商城县财政局出具证明证实征收补偿费用已专户、足额储存到位。被上诉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信息汇总后予以公布。以上程序均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上诉人称房屋征收决定程序不合法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上诉人要求中止审理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当庭提出中止审理申请,理由是将对被上诉人提交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不服丁云飞的土地性质认定等提起行政诉讼,因本案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审理已涵盖了包括上诉人中止申请理由的相关内容,故上诉人中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的土地登记过程中的土地性质认定问题,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丁云飞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洪宇审判员  陈 萍审判员  陈 鑫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