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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第00888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0年6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陈某,男,生于1975年8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智英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