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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申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郑忠亚与蛟河市盛财煤矿、蛟河市永胜煤矿、吉林市金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忠亚,蛟河市盛财煤矿,蛟河市永胜煤矿,吉林市金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8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忠亚。委托代理人:金勇,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辉,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蛟河市盛财煤矿。法定代表人:冷淑奎,该煤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军,该煤矿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蛟河市永胜煤矿。法定代表人:魏兰世,该煤矿矿长。委托代理人:牛光跃,该煤矿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吉林市金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成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光跃,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郑忠亚因与被申请人蛟河市盛财煤矿、蛟河市永胜煤矿、吉林市金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二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郑忠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汪国献审 判 员  黄 年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茜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