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321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郦国庆与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斯彩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郦国庆,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斯彩英,杨锦铭,浙江鹏铭防火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218号原告:郦国庆。委托代理人:傅先祥。被告: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斯彩英。被告:斯彩英。被告:杨锦铭。被告:浙江鹏铭防火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锦铭。原告郦国庆与被告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斯彩英、杨锦铭、浙江鹏铭防火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起诉,12月13日中止诉讼。2013年9月27日,本案恢复诉讼。原告郦国庆起诉要求被告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5,000,000元,并支付至2011年11月25日止的利息400,000元(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至2011年11月25日止的违约金600,000元(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还清日止违约金按日利率1‰计算),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20,000元,并由被告斯彩英、杨锦铭、浙江鹏铭防火器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审理认为,被告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斯彩英因涉嫌犯罪已被诸暨市公安局于2012年3月22日立案侦查,故本案已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郦国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