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431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石维勋与被告成都置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置信商业旅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维勋,成都置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置信商业旅业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314号原告石维勋。委托代理人左明贵。被告成都置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毫,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柳毓程。委托代理人黄凌。被告四川置信商业旅业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芙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浩。委托代理人邓恒。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维勋与被告成都置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置信商业旅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维勋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石维勋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维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石维勋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维勋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