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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城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城民初字第322号原告魏某某,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红军,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某某,女,1972年6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窦永路,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3年9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城郊法庭审理,但原告魏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