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城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城民初字第322号原告魏某某,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红军,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某某,女,1972年6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窦永路,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3年9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城郊法庭审理,但原告魏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