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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图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凤志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志,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图民初字第975号原告李凤志。被告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志诉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决定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75元,由原告李凤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美淑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