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图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凤志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志,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图民初字第975号原告李凤志。被告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志诉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决定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75元,由原告李凤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美淑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