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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张永祥与张宗俭、肖宝民、张宏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天通货运有限公司,杜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669号申请人常州天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于东海,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杜向国,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玉田县。本院在执行常州天通货运有限公司诉杜向国其他民事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梁存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