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张永祥与张宗俭、肖宝民、张宏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天通货运有限公司,杜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669号申请人常州天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于东海,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杜向国,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玉田县。本院在执行常州天通货运有限公司诉杜向国其他民事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梁存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