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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0584-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584-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电力机械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灞桥区战斗一村3号楼1单元20号。被执行人刘某乙,女,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灞桥区国棉六厂光明区2号楼24号。被执行人刘某丙,男,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近代化学研究所退休职工,住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5号22楼1单元10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026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将被执行人刘某乙、刘某丙父亲刘斯文名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纺二路的房屋(产权证号:1225110001-6-43-50103)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身份证号:610111195706280050)名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刘斯文名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纺二路的房屋(产权证号:1225110001-6-43-50103)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身份证号:610111195706280050)名下,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026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