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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经丁商初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高祥根与镇江新区大港腾飞汽车租赁服务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祥根,镇江新区大港腾飞汽车租赁服务部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丁商初字第0037号原告高祥根。被告镇江新区大港腾飞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港中新村6区23幢101、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祥根诉被告镇江新区大港腾飞汽车租赁服务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祥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祥根申请撤诉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祥根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708元,由原告高祥根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廷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