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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鲁红霞与何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红霞,何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595号申请执行人鲁红霞,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罗保小区2幢4单元301室。被执行人何友平,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许镇镇华林村墩上何村3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红霞与被执行人何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友平长期外出,不知下落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00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