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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商辖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南京大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大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商辖初字第57号原告南京大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陶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阳大道65号。法定代表人陶敬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善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16层、17层、18层。代表人原廷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大陶公司与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于2013年8月2日由原址迁入现住所地鼓楼区南京市江东中路108号,故本案应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如双方产生争议,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在原告大陶公司起诉前,住所地已迁至南京市江东中路108号16层、17层、18层,属南京市建邺区行政区划,故本案应当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晶审 判 员  刘燕审 判 员  田莉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胡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