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宁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宁刑初字第5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2007年6月9日因盗窃被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2007年8月23日因盗窃被浙江省奉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2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3)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某某,被告人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田××伙同“阿某”(身份不明)至浙江省××龙街道东郊路37弄33号-1袁某家,盗得袁某放在二楼客厅内的1台红色华硕a45e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85元。尔后,被告人田××伙同“阿某”又至宁海县××龙街道东大街85号二楼201室祝某暂住房,盗得祝某女朋友放在窗口衣架上的2只白色挎包,其中1只挎包内有人民币960元。后被告人田××被祝某等人抓获。案发后,被盗的华硕笔记本电脑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袁某、祝某的陈述,证人叶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收款收据,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日起至2014年6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魏志勇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何海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