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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苏老北赌博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第316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老北,曾用名苏丰产,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老北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老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7日下午15时许至次日7时许,被告人苏老北和刘X、刘XX、郭XX、张XX、何XX等数十人在本市马桥镇马北村一组刘X家中二楼使用“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涉赌金额达九万余元。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上述事实,被告人苏老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X、刘XX、郭XX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老北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老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苏老北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苏老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老北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3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赵先俊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