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704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易诚无限(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易诚无限(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7046号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香炉山路3-29号1-6-3室。法定代表人郑大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铁虹,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易诚无限(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万红西街2号21幢A4298室。法定代表人马大薇。本院在审理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易诚无限(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书龙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薄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