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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358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杰与李朋利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李朋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585号原告陈杰。委托代理人郭建良,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朋利。原告陈杰与被告李朋利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被告将西安市水务局大院内A号楼中单元3层东户301号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款500000元整,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取购房款条据一份,并将其购房款3张收款收据、房屋钥匙给付原告。该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于2011年7月20日一次性将500000元房款给付被告后,原告即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利。2013年6月14日,原告诉请本院,1、依法确认2011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合同约定购房款为500000元整;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经查,被告系西安市水务局职工,出售给原告的西安市水务局A号楼中单元3层东户301号房屋系该单位集资建房,其房屋买卖行为未经单位同意。本院认为:2011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原告购买的房产系被告个人单位的集资建房,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也未经被告单位同意,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因集资建房产生的房屋买卖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华审 判 员  杨宝健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