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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民督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宋过洲与许伟、马秋娟支付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过洲,许伟,马秋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3)耀民督字第00008号申请人:宋过洲,男,汉族。被申请人:许伟,男,汉族。被申请人:马秋娟,女,汉族。申请人宋过洲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宋过洲称,被申请人许伟在2011年2月2日由被申请人马秋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50万元借款已经于2011年3月2日到期。到期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经申请人多次索要无果。根据合同约定至2013年9月26日本息合计共计66万元整。现申请法院依法督促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借款本息66万元整。为证明以上事实,申请人提供借款合同及借据一张,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过洲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一、被申请人许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宋过洲借款本金500000元整并支付借款利息160000元。二、被申请人马秋娟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467元,由被申请人许伟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水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