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邱天明与徐明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天明,徐明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89号原告邱天明。被告徐明远。本院审理原告邱天明诉被告徐明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邱天明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