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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秀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戴甲、戴乙因与被申请人杨甲机动车交通事与杨甲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戴甲,戴乙,杨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秀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戴甲。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戴乙。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甲。法定代理人:杨乙。委托代理人:齐××。再审申请人戴甲、戴乙因与被申请人杨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嘉秀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由于原审判决中本院对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交警大队嘉秀洲公交证(2011)第11063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予以认定。但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所认定的部分事实与实际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判长  姚肖萍审判员  朱振海审判员  范 凌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