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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民催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淮南市和阳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杨万顺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南市和阳化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庐民催字第00044号申请人:淮南市和阳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老菜市街),组织机构代码证66143431-6。法定代表人:杨万顺,经理。申请人淮南市和阳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500053)21699401,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3月25日,出票行中国民生银行合肥双岗支行,出票人安徽浩文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舒城安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淮南市和阳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于 佳审判员 于静华审判员 张巍玮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