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高某某,住隆化县。被告张某甲,住隆化县。被告张某乙,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代理审判员 王翔宇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