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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高某某,住隆化县。被告张某甲,住隆化县。被告张某乙,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代理审判员  王翔宇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