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陈姚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陈姚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381号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法定代表人李俊夫,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欧阳世佳、何嘉华,该局工作人员,联系地址。被告陈姚显,男,1949年7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诉被告陈姚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32元,由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潘瑞冰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晓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