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调执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傅某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某,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868号申请执行人傅某。被执行人邹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某与被执行人邹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定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6)即民初字第33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本仑 来源:百度“”